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客座、代培人员管理细则

发布者:蔡超发布时间:2021-06-22浏览次数:138

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客座、代培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来实验室进行开放研究的开放基金和室主任基金资助者、开放课题中标者或实验室特聘来室工作的专家均属客座人员;经实验室主任(以下简称室主任)审核批准,来实验室的进修人员、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均属代培人员。

第二条客座、代培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办理相关报到手续,主要包括:填写客座、代培人员登记表;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者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组织部门要求转接关系。对于外籍人员来实验室工作,须按中国海洋大学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来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手续。

第三条客座、代培人员到实验室后,视其研究方向和内容,由室主任安排在相应的研究室,实验室办公室、所在研究室负责人应按照室主任的意见,负责落实生活、科研工作等条件。

第四条获得资助的客座人员的经费下拨、使用及报销,严格按照《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并须经室主任审核批准;代培人员的有关费用按照实验室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办理。

第五条客座、代培人员来实验室工作,须严格遵守学校、药物所、实验室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或造成责任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如触犯刑律,则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实验室主任视其情况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本人关系所在单位。情况严重时,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其中止资助或代培工作,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清工作后立即离室。

第六条客座、代培人员来实验室工作,须服从实验室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的领导、安排。

第七条客座、代培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守与实验室签署的保密协议,对接触到的有关机密资料和技术等严格保守秘密;如有泄密,实验室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客座、代培人员有权利向实验室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反映自己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由实验室主任责成专人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鼓励客座、代培人员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客座、代培人员完成研究工作或进修完毕回原单位前,必须办理离室手续,主要包括:

1.完成实验室拨付的各项经费的财务报销手续,并提交书面的经费结算明细清单;

2.属于开放基金资助范围的课题,按照《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结题;代培人员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同原始记录、整理完的有关资料移交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由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交实验室归档。

3.实验室配备的有关实验用品、各种样品(包括纯化合物)须列出书面清单,并经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清点后妥善保管,同时,须将工作场所收拾整洁。

4.所借用实验室的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办理归还手续。

5.办理完离室手续后,经室主任、所在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共同确认后,方可离室。

第十一条客座回单位时,由室主任向本人关系所在单位介绍在青工作情况。代培人员由所在研究室负责人、指导教师协同出具意见并寄回本人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各研究室或课题组原则上不允许擅自招聘人员和自行接收客座、代培人员;如确需工作需要,必须报请室主任审核批准,并在实验室备案后,方可办理入室手续,其工作、生活条件由所在研究室或课题组按与相关单位协商的办法自行安排;但必须接受药物所、实验室的行政管理,严格遵守药物所、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