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为了保证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更好地贯彻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室主任负责制,特设立实验室主任(以下简称“室主任”)负责制的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室务会”)。
第二条室务会由室主任、副主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并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室务会主任一般由室主任兼任。主任亦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室务会成员。
第三条室务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室务会实行的原则是室主任负责制下的民主集中制。室务会成员对所议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五条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室务会形成的决议,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集体表决,且赞成票超过室务会与会成员总数的2/3方为有效。
第七条室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个人意见或会议内容,应注意保密,不得擅自泄漏外传。
第八条室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学科发展计划、科研规划、支撑体系论证与建设及重大改革方案;
2.审议通过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并决定实验室年度财政预算与决算方案;
4.决定实验室岗位设置、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制定、修改、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6.听取、审定教职工的年终考核及业绩评审;
7.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室务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条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一月之内不得少于一次。如有需要,主任可召集紧急会议。
第十一条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室务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室务会议程由室务会秘书在会前征集、汇总,并征得主任同意后确定。各研究室如有重要议案或请求,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在会前交室务会秘书,报请主任批复,以决定是否提请室务会讨论。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前,室务会秘书负责将会议所需的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阅知,以使室务会成员就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五条室务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实验室公布,并将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