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计工作条例

发布者:蔡超发布时间:2021-06-22浏览次数:143

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计工作条例

  

为便于全面掌握海洋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使实验室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统一规范。不漏报,不瞒报,不夸大。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研究室教职工的自然状况,完成、在研和新批准的课题情况,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国内外专利申请、获得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获奖或成果鉴定情况,在读研究生情况等。

第三条各项工作的统计格式须按照实验室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格式统一填报。

第四条各研究室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本室的统计工作,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研究室首教授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本室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研究室各项工作的统计结果原则上每学期末(7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实验室办公室,学年末须于1210日前将本年度的总体统计结果上报实验室办公室。